缔约方协定和法律框架
当事各方通过协议将界定的争端提交独任仲裁员或小组。 该协议在适用法律范围内运作。 法律根据将程序与国家法律制度和法院援助和监督机制联系起来。
1958年《纽约公约》
其全称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第II条 处理书面仲裁协议; 第三条至第五条涉及承认、执行和拒绝理由. 第I条 国家参与和保留可以与联合国保存人核对。.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2006年修订的1985年《示范法》是一个立法模式。 使用该模式的国家通过自己的颁布和版本。 因此,类似的国家法律在可仲裁性、程序和法院监督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示范法》通过国内立法运作;公约约束参加国作为条约。
仲裁规则规则
个别程序的进行应遵守规则。 例如,《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可以商定用于临时仲裁或经管仲裁。 商定的程序规则在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范围内运作。
一国争端中两个国家
仲裁在一国可能具有合法地位,而在债务人拥有资产的另一国则寻求强制执行。 程序、撤销和海外承认涉及其各自的法律框架。 管辖合同纠纷的实体法是一个单独的问题。
《公约》条款的作为
法定依据: 《公约》第一至第二条. 第I条 界定范围,包括具体案件和常设仲裁机构. 第II条 检查执行国对协定的参与和对等性或商业保留。 保存联合国保管处.
第三条至第四条涉及承认、当地程序和文件;第五条载有《公约》的拒绝理由;第六条涉及在平行挑战期间的延期和安全;第七(1)条保留了立法或条约规定的更有利的承认权利。 公约不指定仲裁员或取代程序规则。
《示范法》和《规则》如何变得相关
下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立法者使用,不自动适用,仅因为合同中注明了名称。 各国颁布的法律可能有所不同。 相反,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成为强制性法律中商定的程序。 第18条涉及所在地,第34(2)条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快速规则要求明确同意。
判例法: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 月 1997, 34-G97-8 还押审查合同、规则和瑞典关于约束力的法律。 答案可能取决于几个法律层面。 继续 位 位, 外国执行 和 理由审查.
其他国际规则
检查 1961年欧洲公约 单独分开. 第IX条 根据《纽约公约》,作为拒绝理由的撤销限制 第V(1)条(e) 参加国之间。 文章指南 248.1–248.2.
电子协定和较有利的制度
下 贸易法委员会建议的建议 7 月 月 2006 支持非详尽无遗地阅读 第II(2)条 和通过 第VII(1)条 它是一种解释性指导,而不是修正的公约。 第III部分 的 示范法出版物.
实际上,保存交换同意书、与会者和无障碍术语的证据,而不仅仅是条款档案。 然后确定援引协议的法院的法律。 该建议既未确立非同意人协议,也未取消可仲裁性限制。
法院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24 月 2019, 301-ES18-24455最高法院:州法院条款不是同意私人仲裁最高法院 305-ES17-993最高法院:协议必须证明一般性资料。 适用的法律框架取决于具体争端、所在地和执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