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范围
法定依据: 第I条 的 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它涵盖惯常居所或所在地经商定时在缔约国不同的缔约国内的人与惯常居所或所在地在缔约国不同的国家之间的人之间的国际贸易协定以及由此产生的程序和裁决。.
检查协议日期、各方的立场和有关条约参与情况。 该网站覆盖的国家包括: 保存联合国保管处 所列清单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摩尔多瓦;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未列名。 欧经合组织的成员资格本身并不确定公约的参与。
形式、公法实体和外国仲裁员
第I(2)条(a) 界定一项协定,包括书面条款和所列通信形式;它包括对不要求书面形式的国家间关系的特别条件。.
第II条 承认公法实体在《公约》范围内进行仲裁的能力,但须视可能的国家声明而定. 第III条 当局、争议资格和法庭强制性要求仍需要审查。.
机构和特别仲裁
法定依据: 第IV条 的 《公约公约公约公约》. 缔约方可选择机构仲裁或特别仲裁,安排任命、仲裁地和程序。, 第IV条 提供补充组织机制.
主管当局取决于 第IV条, 保证俄罗斯法院将弥补每一个组织上的缺陷是不准确的。.
管辖权异议和州法院
第V条 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允许考虑合理的拖延,允许仲裁庭审查自己的管辖权,但后经法院审查。 保存参与和反对的程序记录。.
第六条区分法院基于仲裁条款、管辖其有效性的法律和仲裁中已经启动的程序的异议。 根据VI(3),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法院后来关于仲裁管辖权的裁决通常推迟到裁决作出。 寻求临时保护并不放弃仲裁:VI(4)。
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第VII条 仲裁员在无选择的情况下适用他们认为适用的冲突规则,同时考虑到合同和贸易惯例,这与协议的管辖法律和仲裁所在地法律不同。.
第VIII条 任何例外也要求考虑强制性适用法律。.
废除后发生什么变化
法定依据: 第IX(1)条–(2)年年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欧洲公约 结合 第V(1)条(e) 纽约公约. 裁决必须属于《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的范围,废除裁决的国家和要求承认或执行承认或执行国都必须是该公约的当事方。 取消裁决必须来自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根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 第IX.条 第2段 确定相应的限制 第V(1)条(e) 《纽约公约》缔约国之间.
这些案件涉及无行为能力或协议无效;通知不充分或无法陈述案件;范围过大,可分割;以及违反协议或协议无效的法庭或程序, 第IV.条
仅根据该仲裁地的地方公共政策宣布取消,没有列出。 然而,执行没有保障:其他适用的拒绝理由,包括执行国自己的公共政策和可仲裁性,仍然存在。 在适用这两项条约之前,确定实际废除的理由。
与纽约的关系和切合实际的评估
第VII(1)条 的 纽约公约 保留其他条约和在执行国获得更有利的法律。 这不允许任意将方便条款合并:确定所选路线的适用性。
判例法:第5、第7和第10款 最高法院 53 将《欧洲公约》明确列入适用来源和审查文书。
收集协议、双方签署时的情况、说明理由的撤销决定和打算执行的国家。 比较对比 外国 -- -- 授标承认 和 无效和拒绝的理由.
一般性资料。 适用的法律框架取决于具体争端、所在地和执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