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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24 月 2019, 301-ES18-24455

最高法院:州法院条款不是同意私人仲裁

Atamiten:最后拒绝承认外国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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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事实事实事实

合同提到 " 索赔人所在地的仲裁法院 " 。 哈萨克斯坦的阿塔米肯中心作出了裁决;对同意进行私人仲裁有争议。

持有和结果

最高法院在该条款或其他证据中认定,没有就国际商事仲裁达成协议。 它推翻了执行命令,拒绝承认和执行。

持有额限额

其结果取决于这一措辞和证据。 这不是丧失能力的情况,也不是一项规则,使所有不准确命名的条款无效。

如何解释这一条款

第10.2条将争议提交求偿人所在地的仲裁法院,并使用了国家诉讼术语。 法院从整体上阅读了该条款,发现没有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或阿塔米肯中心。 当事双方还确认没有仲裁协议。

举例的局限性

其结果取决于未经确定的同意,而不是对地理条款的普遍禁止。 其他合同则要求审查其措辞、提及和当事方的意图。 与要求进一步进行事实审查的还押候审不同,这一裁定最终拒绝执行。

来源和法律参考资料

一般性资料。 适用的法律框架取决于具体争端、所在地和执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