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争端不受全面禁止
消费者与出卖人或服务提供人之间的个人纠纷可能是能够仲裁的民法纠纷。 起点是 《民事诉讼法》第22.1(1)条: 适用消费者保护立法本身并不会将合同纠纷变成公法纠纷或造成一概禁止仲裁.
审查所寻求的救济,而不是仅仅审查合同的标签. 第22.1(2)条 除其他外,排除了对生命或健康损害的赔偿和将人逐出住宅的驱逐。因此,医疗或住房服务的消费者合同不能确定由此引起的每一项可能的索赔要求的可仲裁性。.
最高法院确认
下 Q4 2011 审查,核准日期 14 月 2012, 民事案件, 第1段, 描述描述大小写 19-V11-24. 区域法院宣布裁决无效,部分依据对消费者仲裁的假定禁止。 最高法院撤销了撤销原判的裁决:消费者保护法。 第17条 不排除仲裁,因此公共合同不构成行政关系.
该案适用了前第102-FZ号法律。 其第5(3)条对附约合同中的具体限制条款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最高法院在提出求偿理由之后审查了消费者的意图。 当前 第382-FZ号法律,第7条, 历史上拒绝全面禁止的做法仍然有用,但前一项具体条件不能自动作为当今每一消费合同的规则。.
消费者信贷:关于何时可表示同意的具体规则
消费者信贷和贷款协议受到明确的特别限制: 第353-FZ号法律 第13(4)条 只有在提出求偿的理由出现之后,才允许借款人和出贷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 索赔要求尚未提交。 协议订立时必须存在实质性理由;在发放信贷不符合该条件时,必须签署未来纠纷条款。
第19段 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决议 53 的 10 月 2019 明确将此种预先信贷条款视为无效。 同一款的一般规则允许就现有和未来争端达成协议,除非立法另有规定。 因此,不应将特别信贷限制扩大到每一种消费者关系;同样,对契约自由的普通上诉也不能取代这种自由。
有效协议和消费者持续保障
对于其他符合资格的民法纠纷,根据第382-FZ号法律第7条评估协议:书面形式、当事人、索赔范围和实际同意。 提及程序规则并不取代仲裁协议。 法庭的独立性、程序上无障碍性以及提出案件的真正机会也很重要。 签字并不能消除审查同意缺陷和强制性法定要求的必要性。
《消费者保护法》第16条和第17条 违反法定消费者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 第16条 仲裁条款并不授权卖方排除实质性责任或取消合法的消费者索赔要求,当消费者提起州法院诉讼时,该条款要求对有效性、可操作性和范围进行程序性评估;仅用“消费者”标签并不能确定结果。.
选择程序并审查裁定结果
特定争端的资格必须与所选择的模式分开审查:机构管理的仲裁或特设法庭。 消费者参与本身并不产生一项一般的“仅涉及机构仲裁”规则;关于机构、协议、法庭和主题事项的要求仍然适用。 财务监察员 第123-FZ号法律 这是一种独特的法定消费者补救机制。 向监察员提出申请不是仲裁协议的缔结。
在俄罗斯获得裁决后,撤销和强制执行按照各自的《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 审查的事项包括协议的有效性、适当的通知、管辖权限制、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 外国消费者争端或外国法院的判决可能有助于比较分析,但不能确定俄罗斯是否允许同一仲裁:该问题受适用的俄罗斯规则和国际条约管辖。
与外国惯例的比较
下 亚美尼亚案件: Gevorgyan诉Ardshinbank 适用特别规则保护金融服务个人消费者。 消费者索赔要求被退回州法院审议;它没有确定俄罗斯的可仲裁性。 类似的争议可以比较同意保护,而管辖规定则仍然是全国性的。
CSJ 摩尔多瓦 106/2019号咨询意见 在执行时,涉及对不公平的消费者条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 这是一般指导,而不是个人追偿判决。 俄罗斯法院运用了自己的审查理由:外国例子有助于确定较弱方的保护问题,但不能取代俄罗斯规定。
哈萨克斯坦:嗣后同意并不优先于禁止
在哈萨克斯坦 第488-V号法律第8(4)条 有关附合合同和特定贷款的协议的有效性与索赔理由的出现相联系。 但是,第8(8)条禁止对银行、从事特定银行业务的组织或小额供资组织与根据非商业银行贷款或小额信贷合同的个人借款人之间的争端进行仲裁。 禁令也适用于持有转让债权的收债人。 事后签字并不能使这种争议可以仲裁。
这是哈萨克斯坦的一项单独限制。 不应该用俄罗斯关于协议时间的规则来取代它,或者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每一项贷款,而不管债权人的地位和目的如何。 首先确定当事方和义务,然后确定资格,然后确定同意的形式和时间。
法院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咨询意见 106CSJ:消费者和法院本身的执行审查亚美尼亚最高上诉法院 2018年金融服务消费者:条款和诉诸州法院的机会俄罗斯 最高法院 惯例审查消费者仲裁并非绝对被禁止:2012年最高法院审查一般性资料。 适用的法律框架取决于具体争端、所在地和执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