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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 最高法院 惯例审查

消费者仲裁并非绝对被禁止:2012年最高法院审查

判例19-V11-24,《2011年问题4审查》:消费者同意和附合合同历史规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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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自己选择仲裁

第1段 Q. 最高法院民事案件科4 2011 审查,核准日期 14 月 2012, 表示确定 19-V11-24. 消费者要求得到关于供水和排污服务不足、费用重新计算、精神损害赔偿和费用等调查结果,她提出仲裁,坚持使用所选法庭。.

最高法院驳回了一项全面禁止令

其效用是设法撤销由此而来的裁决。 市法院予以拒绝,但区法院予以撤销,部分依赖据称专属的州法院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合同的公共性质。 最高法院撤销了撤销原判的裁决。 它解释说,《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并不禁止仲裁,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公共合同的义务并不使这种关系变成行政关系。

前一规则和现行框架

本案适用了前法律第102-FZ第5(3)条,该条涉及附合合同。 消费者在提出求偿的理由之后的意图在该法定框架内很重要。 现行法律第382-FZ号并没有在每一项附合合同中都普遍禁止预先条款。 消费者信贷仍受第353-FZ号法律第13(4)条明确限制,这一点经第53/2019号决议第19段确认。 还必须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强制性消费者保障,检查目前的资格。

一般性资料。 适用的法律框架取决于具体争端、所在地和执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