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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上诉法院 · SGCA(I) 2

DJP v DJO:平行案件裁决理由与程序公正

使用平行案件材料,导致整份裁决的撤销获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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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事实事实事实

一项建筑争议涉及最低工资提高的后果。首席仲裁员曾参与两宗相关仲裁,案件有一方当事人相同,但请求人和其他仲裁员不同。新裁决的451段中,至少212段复制自此前裁决。重要合同条款和仲裁地均存在差异。

法院审理的问题

审查针对的是裁判理由如何形成、程序是否公平,而非重新计算建筑请求。各方获取平行案件材料的机会不平等,其使用影响了当事人陈述案件的机会,以及对本争议的公正裁判。事项相关,并不允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引入其他程序的论点和结论。

理由和处置

在第40–63段和68–89段,法院审查了借用裁判理由、案件之间的差异、获取材料机会的不平等及其对自然公正的影响。无需认定仲裁员具有恶意。上诉被驳回:依据《国际仲裁法》第24(b)条撤销整份裁决的决定获维持。法院并未以自行作出的合同实体裁判替代该裁决。

范围与比较

该判决并未确立文字相同就自动撤销裁决的规则,也未就使用人工智能作出认定。关键在于具体材料、使用方式及对程序保障的违反。 Halliburton 区分披露义务与解除仲裁员职务; CAJ v CAI 涉及回应迟延提出的事实主张的机会。这些裁判有助于区分仲裁庭独立性与特定程序中的公平性。

来源和法律参考资料

一般性资料。 适用的法律框架取决于具体争端、所在地和执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