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事实事实事实
一名独任特设仲裁员的特许使用费裁决被拒执行,但对仲裁员和司法部名单提出异议。
持有和结果
最高法院撤销了驳回和撤销原判的裁决并还押。 尚未建立伪装的体制行政管理。 根据第426(3)(5)条提出的程序性异议不能自动成为第4款所规定的不可仲裁性。
持有额限额
最高法院本身没有签发令状。 协议、法庭、通知和实际组织要求仍然适用。 机构名单不是每个仲裁员个人的登记册。
为什么分类事项
页 页 页 页 页 页页 页页 4–5 区分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与不可仲裁性. 第426(3)(5)条 要求当事方提出反对意见和证据,而不可仲裁性则由法院独立审查。.
申请缺陷不是实质性拒绝理由
第6页解释说,缺少强制性附文要求有机会纠正申请。 不正确的地域地点要求根据有关规则返回或移交。 这些缺陷不能转化为妨碍重新提出申请的独立的实质性拒绝理由。
来源和法律参考资料
一般性资料。 适用的法律框架取决于具体争端、所在地和执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