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拒绝签发执行令
一个临时仲裁庭将土地在T. V. Solodovnikova与另一名所有人之间分割,终止了她们的共有。国家法院拒绝签发执行令,认为不动产及后续登记属于国家法院专属处理的事项。申请人对《民法典》第131(1)条及《不动产登记法》第14(2)(5)条提出质疑。
合宪性解释
下 下 46-P号判决,这些规定并不排除法院在民事所有权争议中签发执行令的义务,除非法院认定并充分说明存在公共政策违反。不动产本身或登记的需要并不能证明此种违反。仍须考虑其他独立的排除事由,例如争议的继承性质。
诚信与第三人权利
第4.2和5.2节保留了对未同意的第三人的保护。决定其权利义务的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独立提起财产请求也仍然可能。已获认定的虚假程序、规避法律或漠视第三人利益,可能支持拒绝执行。恶意需要证明和解释,不能仅根据财产种类推定。
处理和限制
宪法法院按其解释确认相关规定合宪,并要求重新审查申请人的法院裁判。法院并未自行签发执行令或登记产权。判决并不保证每项不动产裁决均可执行:法定排除情形、审查事由及第三人救济仍然适用。
如何使用比较
首先区分私人所有权争议、登记和具体公共政策异议。以下指南: 可仲裁性, 执行 和 撤销与拒绝执行 讨论这些问题。在另一案件中,应确定裁决实际上决定了谁的权利,以及哪些事实支持所称违反。
来源和法律参考资料
俄罗斯宪法法院,2023年十月3日,46-P:不动产与裁决执行官方来源的复制件
一般性资料。 适用的法律框架取决于具体争端、所在地和执行国。